师范学院学生晚自习制度及考核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8浏览次数:367

为了督促全院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保证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师范学院学生晚自习学习制度,请各班同学严格遵守,积极、按时参加晚自习。同时,通过班主任和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加强班级学风建设,提高全院学生的学习自觉性。

一、自习制度

    (一)自律行为

   1. 到指定教室早读,养成良好的早读习惯。

   2.自习时间主动到教室,并遵守各场所的管理规定; 

   3. 维护自习室的良好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晚自习期间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吃零食,以及出现其他一些影响自习室纪律的行为。

   4. 电话静音,不在自习室接听电话;

   5. 晚自习不滞留宿舍,不外出。

   (二)晚自习规定

   1.全体学生必须遵守晚自习规定,每天19:30—21:00在规定教室上晚自习,不得迟到早退,迟到10分钟早退10分钟者一律按旷自习处理。

    2.各班同学以班为单位在划定的区域就座,以便学习部进行出勤考察。

    3.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晚自习的同学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在学生会点名时出示假条,否则以旷课对待。

    (三)请假制度

    1.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晚自习的学生必须在班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签字同意、团学办公室盖章后方可生效。其他一切以口头、电话或短信形式进行的请假手续学生会不予认可,并以旷课对待。

   2.以班级名义组织的活动(如班会、联谊、观看电影等)不得占用晚自习时间,邀请有关老师参加的活动除外。

   3.参加社团例会的,请相关负责人开具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团学办公室盖章后给以请假对待。

   4.班长统计晚自习参加选修课同学的名单上交学习部,学习部核实后方可以请假对待。

    5.组织、检查人员如需请假,必须向院级领导请假。如无故不到者,严肃处理。

二、惩处条例

    1.每周累计两次点名不到或迟到者,学习部予以口头警告。(请假除外)

    2.每周请假达三次及以上者,递交个人情况说明,不合理的予以通报批评。(请公假、长期假条除外)

    3.无故迟到早退计入考勤内,对早退人数较多的班级进行通报批评。

    4.请假先做记录处理,学习部收回假条(长期假条除外),待事后与班主任核实后方可予以销假。

三、评比工作     

     学习部每天派人对各班早晚自习进行检查并作相应的记录。据此做每天的自习检查汇总表,每周进行一次总汇,每月对学院晚自习出勤情况统计一次,并按出勤率高低及纪律情况排出名次,通报结果并评出当月最佳班级和最差班级。

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最佳的班级给予通报表扬;累计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最差的班级,本学期评优评先不予推荐。

将制度考核结果上报学院,并发放到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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