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8浏览次数:375

 课程考核(简称考核)是教学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考核要求,统一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管理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真实性,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考核类型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毕业实习与论文、就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的劳动课等)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条  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和教学条件,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口试兼用,闭卷或开卷和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1. 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法。考试课成绩可按期末成绩和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2.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完成实验、课堂讨论、课外作业的情况、选修课等教学计划规定考查的课程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课程考查必须于课程结束前完成。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
    第三条  对学生政治觉悟、思想品德的考查主要采用鉴定的办法,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每学年做一次品德评语,品德评语分为优、良、中、差四级。
    第四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
  1. 实验成绩应根据学生对实验的预习、操作、实验纪律、态度以及实验报告的编写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2.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等)环节的考核成绩,应根据学生动手能力、实习态度、实习笔记、执行实习纪律及实习报告的编写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
  3.  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应根据完成设计或论文的质量、独立工作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
  4.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由考勤和课内教学及达标情况等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者,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达标情况及课外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病不能坚持上体育课者,可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免修。
    第五条 课程考核的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于课程教学进行前提出,经教学科审核后确定。
    第二章   考核命题与制卷
   第六条  原则上凡考试的课程均应采取教考分离的形式进行命题。
    1. 对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教务处或学院从试题库抽题组卷,在制卷过程中对任课教师和学生保密。
    2. 对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教考分离的过渡形式”,即授课教师各门课程都应拟定内容不同、而分量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由学院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题,一套为补考用题。命题的同时应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对“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试题必须全面反映教学大纲的广度与深度,应较真实地反映出学生学习的实际水平,要有一定的难度台阶,能够拉开学生成绩差距,提高考分的可信度和较为充分地发挥考题对学生学习的引导作用。试题的分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避免出怪题、偏题、含糊不清的题。
    开卷考试命题应以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归纳能力为原则,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系统理解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
    第八条  试题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规格用电脑打印,校对无差错后,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由学院专人负责交教务处印刷装订存放。
    第九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各课程考题选定后,由教务科统一办理交印手续;原则上所有试卷都应制作成标准考卷。见附件。
    第十一条  对未能按要求提交试题的单位要给予全校通报。

    第三章   参考资格、缓考与补考
    第十二条  所有学生均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在课程结束前一周,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相应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记入学籍处理门数。
    1. 学生在一学期内一门课程中旷课累计6学时者;
    2. 因事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因病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3. 按任课教师规定时间未交或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4. 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经资格审查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结束前一周提出,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核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持有效证明(医院证明、电报、信件或单位证明等),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一般应与其他学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成绩及格者以60分计入,但须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一次,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不能再次重修或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确已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要求免修的学生,可在该门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申请,学校组织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可以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凡缺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表中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并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考试中凡夹带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2. 指使他人代考及替考者,分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多次作弊或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四章   成绩评定要求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考核成绩为辅。
   1. 考试科目按百分制评定。有段考的科目期考成绩占60%,段考(或阶段测验)占30%,平时成绩占10%。无段考的科目期考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2. 考查科目按五级分制评定。考试成绩约占70%,平时成绩约占30%。
   3. 实践性强的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平时成绩可占50%。
   4. 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上课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该成绩占学生课程考试总成绩的5-20%,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前将平时成绩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口试成绩应由在场的主考和助考教师共同评定。
  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期考试成绩是指课程教学运行一学期(或课程教学完成)后,经考试学生所取得的卷面成绩。如课程需要记平时成绩的,则该成绩占学生课程考试总成绩的80-95%,其余部分由平时成绩组成;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各门课程的成绩,一般应为正态分布。如有不正态分布,院(系)主管领导应抽阅试卷,分析命题和评分情况,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分析报告。若命题符合基本要求,而评分有过松或过严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一式二份(公共课一式三份)填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成绩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好并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院(系),院(系)收到成绩后必须当天把其中一份交教务处。评卷登分过程必须认真复查,避免出现漏评、漏记、错记和合分的差错。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院(系)向学生公布。学生不得向教师打听评卷情况和成绩。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院(系)提出,经同意后,指定专人与任课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错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入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后送教务处更正备案。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阅卷及成绩评定工作完成后,教师应及时做好课程的教学、考核情况和卷面分析的总结,并将总结交院(系)办公室。
    第五章    阅卷规范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计分,不得出现无故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的情况,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  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课程应由各教研室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
    第二十九条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评卷教师须在改动处签名。
    第三十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复查,核实无误,避免漏判、错判、漏登等。
    第三十一条  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 试题完全正确的不作任何标记;答题错误或未答的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答题用省略号标出。
    2. 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上改判教师的全名;
    3. 大题应在左侧得分框内注明总得分,小题在题号左侧注明得分,但填空、选择、判断类型的小题不打小分,只在大题得分框内注明总得分。
    4. 试卷总分四舍五入后计入得分框。
    第三十二条  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第三十三条  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59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第三十四条  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本教研室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教研室统一研究解决。
        第六章   试卷等考核资料装订规范
    第三十六条  考核方式为闭卷、开卷 、部分综合测评(采用试卷考核)试卷(装订内容7项,按下列顺序装订)。
    1. 封面(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学院负责填写空白处的内容)
    2. 试卷及成绩分析表
    3. 学生成绩单
    4. 考场记录
    5. 空白试卷(1份,不含答题纸、草稿纸,试卷首页应填写规范的课程名称)
    6. 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书写在空白试卷上或用A4纸单独打印,手写也可)
    7. 学生试卷(按学生成绩单排序)
    第三十七条  课程设计(论文)、口试(原始资料)、综合测评资料(搜集内容3项,装袋。资料袋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每班一袋)。
    1. 成绩分析表
    2. 学生成绩单
    3. 原始资料(论文、口试试题、作业等,按学生成绩单所列顺序排序)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装订内容3项,按下列顺序装订)。
    1. 封面(教务处统一印制)。
    2.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成绩登记表。
    3.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按题目和成绩登记表顺序装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程发生冲突,皆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