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实验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8浏览次数:336

为加强实验教学考核、考试管理,促进实验教学的建设,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1. 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以理论结合实际、实验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的能力为主,对学院开设的各类课程实验均应进行考核与成绩评定。 
    2. 实验教学考核、考试可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 
平时考核包括:预习情况、提问情况、实验操作、安全卫生和实验报告等内容; 
期末考试以实际操作为主要方式。成绩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可根据实验课的学时确定应占的比例)。实际操作考核可以制成实际操作考试单项,以抽签形式进行。 
    3.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确定成绩;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成绩,应按照实验教学成绩占总教学成绩不低于30%的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 
    4. 学生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及时补上后,方可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核。 
    5. 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 
    6. 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计分,学校按照考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与纪律处分。 
    7.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试验材料费。 
    8. 经学院同意免修或免听理论课的学生,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9. 对实验课迟到,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给与批评教育,并记入平时成绩。 
    10. 实验课主讲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质量等情况,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记入实验课总成绩。 
    11.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由院(系)教学秘书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1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3. 本办法由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