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考试组织与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8浏览次数:326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  课程考核的日期、时间由教务处确定,排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特殊原因需要改动的,必须报请教务处同意。
    第二条 考试课程按学校的周历安排的复习考试时间进行,考查课程应在期末复习考试周前一周的课内进行完毕,不占用学期末的考试时间。
    第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笔试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教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四条  各课程主考教师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监考教师根据考生人数多少负责安排,考生人数在30-70人的安排2名;70-100人的安排3名;100人以上的安排4名,即每个学生班应安排一名监考教师。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长为组长的考风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并及时处理考核过程中的违纪行为,严肃考风,检查考场纪律,组织评比、表扬、批评工作等。
                   第二章    学生守则
    第六条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定座位。考生须对号入座。
    第七条  考生凭考试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作缺考处理。考试中途,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
    第八条  除笔、橡皮擦、尺等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计算器外,其它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笔盒、眼镜盒、录音器材、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手机)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计算器经监考人员宣布后才能使用,但不准互相借用。
    第九条  考生应按时交卷,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准翻阅他人答案。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停止答题,静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宣布结束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十条  保持考场附近安静,考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论,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十一条  在考试中,扰乱考场纪律,无理与监考人员争执或撕毁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监考守则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于考试30分钟之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必须配戴监考证,要在考试15分钟前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并按时发卷。考试前应检查考场。考生对号入座,证件要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要逐一查核学生身份,严禁冒名代考。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生对字迹不清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巡视考场,注意考生动态,不得看书阅报、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所带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作弊有据者,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和作弊材料,令其离开考场,并将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应立即将实情向学生所在系报告。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准时收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收回的试卷要清点。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迟到或不到;监考不严格认真,对考生考试作弊现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均为监考人员失职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十八条  集中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和领导。学院每天应有人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每学期考试期间,成立以学院领导为首的巡视小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巡视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每次巡视应填写《巡视考场登记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皆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